昨天,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,修改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建市〔2019〕18號)部分條款(全文附于文章末尾)。
主要變化:
1、實名制重點由“農民工”轉變為“建筑工人”。
“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”改成“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”。
刪除“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”,保留“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”,增加“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,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”。
2、“勞動合同”統一修改為“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”。
用工制度改革
我認為,本次修改是為了與住建部發布的《關于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》( 建市〔2020〕105號)、《關于開展施工現場技能工人配備標準制定工作的通知》(建辦市〔2021〕29號)等文件相匹配。
( 建市〔2020〕105號)文件提出“當前我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仍存在無序流動性大、老齡化現象突出、技能素質低、權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,制約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。”
特別提出,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隊伍建設。這份文件的出臺主要為了培育新一代產業工人。
(建辦市〔2021〕29號)明確了技能工人配備目標:
2025年,力爭實現在建項目施工現場中級工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20%、高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5%。
2035年,力爭實現在建項目施工現場中級工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30%、高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10%。
目前,全國已有十幾個省份出臺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實施方案,全部看下來,就屬重慶的改革力度最大,接下來的省份是否會像重慶一樣發布如此有力度的文件,暫且打個問號。
實名制 取消勞務分包
以下群體如果不嘗試轉型,可能面臨失業風險!
1包工頭
包工頭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應運而生的。
城市發展需要大量外來務工人員,而農村剩余勞動力迫切需要進城找工作,包工頭作為一種滿足供求雙方需求的職業介紹,應運而生。
中國建筑法律一直沒有給包工頭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,現在要革新這個行業是大勢所趨。按法律規定,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業,與施工企業是勞動關系,但實際情況是,施工企業很少與民工直接發生關系,大多數情況下,都是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,再由包工頭與民工簽訂勞務合同(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議)。
因此前幾年,農民工討薪、包工頭討薪極端事件不絕于耳,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。建筑工人實名制之后,施工企業將逐漸通過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庫,直接獲取建筑工人的從業記錄、培訓情況、職業技能、工作水平等信息。包工頭這個中介,或許會慢慢退出舞臺中央。
建議有實力的包工頭,抓緊成立自己的專業作業企業。
2勞務單位
從2016年起,就有不少省份試點取消建筑施工勞務企業資質,設立專業作業資質;
2022年資質標準(征求意見稿)明確,勞務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,實行備案制。
目前,多地開展專業作業備案,以重慶為例:
8月3日,重慶發布《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專業作業企業備案試點工作的通知》,明確:
1、專業作業企業實行備案制,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。
2、專業作業企業按技能工人工種結合工程類別進行綜合分類。
設砌體、鋼筋、混凝土、裝配式、門窗幕墻、建筑安裝、裝飾裝修、工程機械、路橋隧軌、古建筑、園林綠化、特種作業等12個專業類別,企業可自主選擇1-5個專業進行備案。
各專業類別下設班組,明確班組長人選,每個班組不少于5人,企業累計所持證人數不得少于20人。
3、應具備相應等級證書。
專業作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;
各工種班組長應具有中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。
建議符合條件的勞務公司盡快辦理。
重申一遍,未來的用工將是以專業作業企業為主,逐步實現建筑工人公司化、專業化管理。所以不管是農民工,包工頭還是勞務公司,如果不想被社會淘汰,最好順應趨勢,提前布局,謀劃轉型!
附原文: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
為了進一步促進就業,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,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修改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建市〔2019〕18號)部分條款,現通知如下:
一、將第八條修改為:“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。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,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。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,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。”
原文件(建市〔2019〕18號):
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,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。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,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。
二、將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“勞動合同”統一修改為“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”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
2022年8月2日
(此件公開發布)